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原告美克家居公司是名称为“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发椅(B2601-2)”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案合计48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案合计46.9万余元。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根据君和俊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相关信息 ,该店展示和销售的“咖啡桌ARC20/LR/06”产品、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 、设计的美观和艺术性是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依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1月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 、两者外观近似 ,原告在小红书App中发现LAB加盟店销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美克家居公司起诉的7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梳妆台 、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这7项专利权目前有效存续 。情节、许诺销售、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是“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发椅(B2601-2)”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其并非涉案产品制造者,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 、共同赔偿原告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6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在案证据及两被告当庭承认LAB加盟店由两被告共同经营,“休闲椅ARC10/HO/03”等7种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相近似 ,构成近似设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君和俊公司虽然未明确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其为制造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发现全国多家LAB加盟店中展出以及销售的产品由君和俊公司与被告周俞沈公司共同提供。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许诺销售、2019年4月 ,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批发销售以及对全国加盟店运营管理,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依法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单位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在被告君和俊公司位于上海市沪青平公路的门店中发现,周俞沈公司负责网站经营、
两被告辩称 ,该7起案件中 ,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6万元 。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克家居公司享有的7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销售涉案产品 ,故上海知产法院认定被告周俞沈公司与被告君和俊公司共同制造 、
沙发椅 、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